| 北航租房网 | |
| 《《进入首页 | 当前位置:-> 租房常识 |
租赁房失窃不是退租理由 法院判租户赔偿房东损失 |
|
事件 2005年10月14日,原告金仕莉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金女士将建筑面积137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贸易公司使用,租赁期自2005年10月14日起至2006年10月14日止,月租金为2万元。合同约定:租金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需按日租金1%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 2005年11月12日,居住在公司租赁房屋内的一名员工回家后发现租赁房屋内发生财物失窃。经公安机关侦查,是有人用钥匙打开门后进入造成失窃的。11月14日熏金女士向该公司发出租金催告函,要求对方尽快支付租金。11月15日,贸易公司向金女士发出退租通知书,认为该房屋已失去安全居住使用功能,为确保公司员工及其家属的安全及避免进一步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向业主金女士正式提出退房。同时要求金女士在退房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4万元全额退还。因金女士不同意该公司提出的要求,双方商量不成,金女士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金女士认为,该公司以租赁房屋内发生失窃事件为由向其发出退租通知,擅自解除了租赁合同。之后,金女士再次委托中介机构将房屋出租,支付中介费14598余元,由此造成房屋于2005年11月30日至2006年2月28日空置,损失6万元,新租赁的租金少于原租赁合同租金,差价损失为28167元。故金女士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自2005年11月15日到2005年11月29日的租金1万元及滞纳金,并赔偿从2005年11月30日至2006年2月28日止的空置损失费、租金差额、中介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租赁房屋内发生窃案,并非原告出租的房屋本身存在质量瑕疵,被告因此提出退房要求,不符合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被告应支付违约金4万元,由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折抵。金女士提出的损失赔偿中,空置费和租金差额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应酌情考虑。法院一审判决某贸易公司应支付金女士2005年11月15日到2005年11月27日的租金8666元,违约金4万元由已支付的保证金4万元折抵。 |
|
来源: 新法制报 2006 年12 月12 日 |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
||
|